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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建新冠最新政策

  • 耀世
  • 2023-03-16 17:23:23
  • 77
摘要: 新冠住院报销最新政策 云南省卫健委及省财政厅印发通知 表示从1月8日起 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 ...

新冠住院报销最新政策

云南省卫健委及省财政厅印发通知

      表示从1月8日起

      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

      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辉瑞口服液奈玛特韦片

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等

53个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

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详情如下

      __

      各州(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保障政策

(一)继续落实前期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医保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扩大用药范围

      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中“桑菊银翘散”等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做好医保结算

      经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通过“新冠门诊”医疗类别直接联网结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继续沿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结算。

四、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

      及时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准许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参照线下门诊诊查费制定临时最高限价标准。

五、加强基金监管

      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冠感染救治费用发生人次、人数、使用基金占比、费用增幅异常情况等指标进行重点监控并有针对性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报销的,开展多部门联合惩处,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确保救治费用花在刀刃上。

六、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乙类乙管”时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落实落地,让参保患者真正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全省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当天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还发布了

      相关政策解读

      ↓↓↓

      ( “云南医疗保障”微信截图)

      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2023年1月7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3〕2号),及时调整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从2023年1月8日零时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一是继续执行住院费用全额报销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医保报销90%、财政负担10%。

二是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基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目录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全省统一执行。

三是临时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中“桑菊银翘散”等53个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

      及时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准许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参照线下门诊诊查费执行。

      来源:彝良圈综合整理于国家医保局、云南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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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从哪里结束

12月7日结束。

2022年12月7日国家卫健委每次召开疫情防控会议提到出台了“新十条”政策,其中包括取消核酸检测、取消行程码和健康码、取消入境检查等,基本全面放开。

世卫组织宣布,疫情结束,意味着将没有了高低风险区之分了,把新冠当流感处理不需要限制出行,生活常态化。

卫健委防疫新政策

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我国仍然面临境外疫情输入和本土疫情传播扩散的双重风险,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过全国疫情总体可控,防疫政策近期不会调整。

国家卫健委: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发布会指出,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坚决整治层层加码。对于典型案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将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

国家疾控局:全国疫情总体可控

会上介绍,近日,全国每日报告新增阳性感染者数量波动上升,疫情继续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特点,形势严峻复杂,受奥密克戎进化分支传播能力强、隐匿传播的影响,跨省跨区疫情增多,多地新旧疫情叠加交织,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广州、郑州、福州、兰州等城市发生了聚集性疫情,局部地区出现了疫情反弹。

目前,新疆、内蒙古疫情防控攻坚行动已取得初步成效,广东、福建、黑龙江、河北、河南局部暴发疫情正在逐步趋稳,其他省份的疫情多点散发,全国疫情总体可控。

防疫政策近期不会调整

相关发言人表示,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根据病毒变异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不断动态优化调整防控策略措施,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践证明,我们关于疫情防控策略和一系列战略举措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最经济的、效果最好的。

全国省最新防疫政策

通告(2022年第8号) 为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政策,科学精准做好“外防输入”工作,按照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规定和国家卫健委《疫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截至11月12日) | 截至11月12日24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截至11月11日) 最新政策关于将阿兹夫定片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及时通过通告等形式,第一时间对外发布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防控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公布外为落实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有效降低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根据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对来(返)德宏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最新防控措施通告如下:一、所

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办理一点通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名单省级、市级、县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公布健康咨询电话冠状病毒预防、治疗咨询服务确诊患者相同行程查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205号通告11月12日0时至24时,苏州无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例,均在隔离中发现。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 系河南登封相关武术学校来苏州人员,

随着全国各地疫情新一轮的暴发,各地疫情防控政策也进一步收紧,依据各地发布的最新通告要求,记者整理了河南多地往返政策最新汇总。截至3月19日晚) 郑州3月19日郑州发布46截至2022年11月12日24时,全省现有本土无症状感染者61例,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

新的防疫政策对疫情影响

随着奥密克戎病毒致病性的减弱、疫苗接种的普及、防控经验的积累,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于2023年1月8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执行“乙类甲管”已近3年的调控政策,此次为何调整为“乙类乙管”?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调整是否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调整之后会带来哪些改变?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特邀权威专家、国家卫健委新冠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第一时间回应公众关切。

问: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一直实行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病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法定传染病共有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丙类传染病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等。

将传染病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要具备相关条件。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据对病原体、疾病的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根据人群免疫力和卫生健康系统的抵抗力,根据疫情现状和未来走向,聚集专家的智慧、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决策。

从法理依据来看,当一种传染病可能对公民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会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时,国家可以对公民和社会采取高强度的干预措施。但是当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减弱,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减轻时,国家就应当动态调整干预措施的强度,保证传染病防控措施因时因势优化调整。

当新发传染病出现时,由于对其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缺乏认识,其传染力、致病力以及病原变异特征尚不清晰,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自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5年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009年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应对以来,有效经验做法是第一时间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但实施甲类传染病管控措施。但随着对疾病及病原体流行规律研究与认识的不断深入,临床治疗手段、疫苗和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有效防控措施积累,曾采取“乙类甲管”的非典、禽流感回归乙类传染病管控措施,而甲型H1N1流感则并入流行性感冒,按照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

问:有网民认为,这种调整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将使疫情更快更大范围传播,会这样吗?疫情防控今后的重点是什么?

答:调整后,将在感染者与密接人员隔离、疫区封锁、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上做出相应的调整。针对乙类传染病,对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一般不再进行严格的隔离管理,因此,在防控措施调整初期可能会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病例增加,继而引发药品供应不足、公众恐慌等现象,为此,我们积极针对这些风险准备应对方案,保障调整的平稳过渡。

当前,我们需将工作重心从防控感染转到医疗救治上来,工作目标是保健康、防重症,确保防控措施调整转段平稳有序。特别需要关注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和感染后的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重症和病亡。

为有效防范风险,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疫苗接种,特别是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的接种。

二是加强药品供应保障。

三是通过在线健康咨询、合理用药科普等,鼓励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优先选择居家隔离治疗。

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分级诊疗机制,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基层诊疗能力建设,统筹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治和日常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尽最大可能不影响正常医疗服务。

五是做好风险沟通,面向公众加强宣传倡导。围绕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居家合理用药、垃圾弃置等方面给出建议,帮助公众了解如何用药、何时就医以及去哪里就医等具体问题,促成公众理性和以平常心应对新冠疫情。

六是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维持社会经济日常运行的人员,合理安排工作。

七是加强病毒变异、疾病严重性、医疗资源使用情况的监测,尽量避免发生医疗资源挤兑。

问:当前,病毒变异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政策调整之后,是否意味着我国完全回到了疫情前的状态?

答: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是基于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力和致病力的特性,感染后引起重症、死亡等情况,以及国际上疫情形势变化作出的决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株的新特点,高效地利用防控资源,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当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持续流行。国内疫情总体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受各地人群流动性、人口密度、人群免疫水平等的差异,各地迎来疫情流行高峰时间会有所差别,未来一段时间各地将陆续面临疫情流行的压力。一方面,政府部门、卫生健康系统等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继续做好相关的防控和救治工作,千方百计地降低重症、减少病亡,维护人民健康;另一方面,特别需要公众做好个人防护,继续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减少流动和聚集,降低短期内流行高峰带来的对医疗资源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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